本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免徵營所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扣繳所得稅的期間,由「生效日起算十年」改為明定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目的是配合擴大保險業國際市場、打造台灣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國際保險業務業者持續享有明確的租稅優惠期間。
主要影響對象
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將租稅優惠實施期間由「生效日起算十年」改為104年2月6日至124年12月31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延續優惠有助提升國際保險商品競爭力;疑慮:關注租稅減免對稅基的影響與成效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OIU延長案內容高度相似,可比較起迄日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