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以提升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重點一是政府撥用的國有土地若已不作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且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應撤銷撥用並劃為原住民保留地;重點二是以原住民年齡標準界定長者身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不再使用的撥用國有土地依法回歸原住民保留地,並就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的情形,於年齡認定上給予對應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退除役官兵與退輔會、國有土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增訂第二項:不再作就業用且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之撥用國有土地應撤銷撥用並劃為原住民保留地)、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年滿六十五歲、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長者取代「年老」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兌現退輔會早年撤銷撥用承諾、回應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之差距,保障原民權益;疑慮:土地撤銷撥用的範圍認定與既有使用安排、差異化年齡標準的設計,各方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國有土地與原民保留地的修法,建議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與國有財產法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