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只在退伍軍人「喪失或剝奪」退休給與時,連帶取消其退除役官兵權益,卻沒有規定在「停止」領退休金(例如違反兩岸條例、妨害國家安全)時同步停權。本案增訂第四款,讓「停止領退休給與」者也同步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並針對無月退者依罰鍰金額停權一定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讓退除役官兵權益與退休給與的停權標準一致,補上現行對「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者只停退休金卻不停其他權益的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或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等停權事由的退伍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三十二條增訂第四款,將「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納入同步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事由;並針對無月退者,依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權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兩岸條例等停權規定接軌,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權益落差;疑慮:何謂妨害國家安全利益尊嚴的認定範圍、停權換算方式與當事人救濟保障是否充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退伍軍人權益與國安停權的連動,建議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停權條文一起看,了解觸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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