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琳、黃捷、吳沛憶、蘇巧慧等委員提案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因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票券未被納入藝文表演票券規範而生消費糾紛,擬將具現場演出性質的此類活動票券納入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偶像見面會、握手會等具現場演出性質活動的票券納入藝文表演票券規範,使退票、票券資訊揭露與黃牛舉發等得適用本法,加強消費者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購買見面會、握手會等票券的消費者與粉絲、活動主辦單位與售票業者、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將具演出性質之見面會、握手會等活動納入藝文表演票券範疇,使退票、資訊揭露與黃牛舉發等規範得以適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制度漏洞致消費糾紛與黃牛問題,應納入規範保障消費者與市場秩序;疑慮:關注活動性質認定的明確性與對主辦單位的遵法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條文如何定義「具演出性質」活動,這將決定哪些見面會適用退票與防黃牛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