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之二及第三十一條,參酌澳洲「兒少工作證」制度,要求體育專業人員任職兒少運動機構前須具備兒少保護知能與資格,並增訂建置「不適任運動人員查詢系統」的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兒少在體育教學場域的保護,家長與運動機構也能查詢人員是否曾涉不當行為,降低不適任者再接觸兒少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兒童及少年運動學員與家長、體育教練及專業人員、運動機構與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條之一、之二增訂兒少工作認證制度與知能訓練要求;第三十一條增訂建置不適任運動人員查詢系統之授權法源;細節詳見原文說明(說明欄未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體育場域不當管教與不適任事件頻傳,導入認證與預警查詢系統可保護兒少;疑慮:揭露涉及人員過往紀錄須兼顧個資與更生權益,認證制度的成本與行政負擔也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紀錄揭露的查詢系統常牽動個資保護,建議關注配套辦法的範圍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