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將選舉與罷免投票權的最低年齡訂為十八歲,並特別針對現行法未明訂的罷免權行使年齡予以增訂。理由是民法成年、刑責、考照等多以十八歲為基準,投票年齡應同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取得選舉與罷免投票權,並補足現行法對罷免權行使年齡未明訂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各級公職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將選罷投票年齡定為十八歲,並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條,另增訂罷免權行使年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刑責、考照等十八歲標準一致、促進世代正義、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下修是否須修憲仍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除下修投票年齡外還處理罷免權年齡,國會雷達建議留意罷免相關條文的連動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