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防止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威脅。草案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方單位可令其離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可能被沒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港區經營事業機構及航港局有效管理停留商港的船舶,解決因船舶長期停留而造成的安全隱憂及調度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停留的船舶經營者及船隻所有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方單位可令其離港;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規定未依規定離港之船舶可能被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及國家安全;疑慮:新增規定可能增加船舶經營者的負擔及責任,如何認定船舶停留時間及沒入程序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對於船舶停留時間認定及沒入程序的意見,以確保修正條文的實施能兼顧安全與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