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草案希望藉此嚇阻非法船舶的不法行為,保障我國通訊安全及其他重要基礎建設的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我國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商港秩序,解決非法船舶滯留商港的問題,維護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內停泊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我國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嚇阻非法船舶的不法行為;疑慮:可能涉及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權益,濫用權力的風險,經濟影響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相關規定對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影響,以及實際執行面的可行性與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