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用語修正為中性用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並增訂認定標準,確保專業性與公正性。本次修正旨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技師權益與公共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身心障礙技師,避免歧視並保障權益;解決技師法中違反不歧視原則的用語。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增訂認定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避免歧視用語;疑慮:新認定標準是否能有效落實公正性與專業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後對技師權益與公共安全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