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船舶滯留商港的處置方式,避免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修正重點包括令船舶離港及沒入船舶的規定,以增進管理效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滯留問題,保障商港安全與航行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增訂令船舶離港的規定;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增訂沒入船舶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侵害船舶經營者的權益,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可能過於嚴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商港安全與經營者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