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旨在解決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並將其勞工保險退保,勞工雖經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仍無法回復退保期間保險效力之問題,以確保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功能。草案賦予申報日推定效力,並增訂雇主違法退保之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遭違法解僱並退保之勞工,回復其保險效力,確保其在職期間之保險年資及保險給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及勞工,尤其是遭違法解僱之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賦予申報日推定為勞工到(離)職日之效力,使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得以事後舉證推翻;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增訂勞工未離職、退會、結訓而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保險之社會保險功能,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雇主負擔,影響勞工保險制度之財務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勞工權益與雇主負擔,並考量對勞工保險制度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