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將生物特徵資料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並規範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時須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此修正旨在因應臉部辨識技術日益廣泛運用及人工智慧演進帶來之個人資料保護挑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護民眾之生物特徵資料,特別是在公私部門廣泛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情況下,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隱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私部門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的人員與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將生物特徵納入個人資料定義,並規範大規模蒐集、處理或利用生物特徵資料時應辦理個資保護影響評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助於在技術快速發展下保護個人隱私;疑慮:可能會增加企業與政府機關的行政負擔,並可能影響相關產業的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界對新規範可能影響的意見,特別是技術產業與隱私權保障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