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主張將臉部、虹膜等「生物特徵」明確納入個資法保護範圍。並擬增訂公務機關在大規模、系統性運用相關個資前,應辦理影響評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人臉辨識等生物辨識資料的法律保護,降低民眾隱私遭不當蒐集利用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生物辨識技術的企業、公務機關,以及所有被蒐集生物特徵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個資法第二條(將生物特徵納入個資定義)及第六條(特種個資保護),並增訂公務機關大規模運用前應辦影響評估;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生物特徵具高度識別性與敏感性、援引釋字第603號意旨應比照指紋保護、增訂影響評估強化問責;疑慮:定義與適用範圍是否明確、對業者與公務機關既有應用的衝擊與遵法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定義條文的措辭範圍決定保護與適用邊界,建議留意第二條對「生物特徵」的具體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