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一方面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另一方面放寬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因時效消滅者的參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參選限制更符比例原則,既排除重大詐欺者參選,也避免對輕罪、緩刑或刑罰已不執行者過度剝奪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犯罪紀錄者的參選資格及一般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參選事由,並調整第九款對輕罪緩刑、行刑權時效消滅者的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排除重大詐欺者、使輕罪限制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參政權;疑慮:放寬緩刑及時效消滅者參選恐被質疑降低門檻,重大詐欺認定範圍也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消極資格同時「加嚴」與「放寬」,可分開檢視兩個方向各自的理由與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