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771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9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一方面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另一方面放寬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因時效消滅者的參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參選限制更符比例原則,既排除重大詐欺者參選,也避免對輕罪、緩刑或刑罰已不執行者過度剝奪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犯罪紀錄者的參選資格及一般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參選事由,並調整第九款對輕罪緩刑、行刑權時效消滅者的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排除重大詐欺者、使輕罪限制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參政權;疑慮:放寬緩刑及時效消滅者參選恐被質疑降低門檻,重大詐欺認定範圍也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消極資格同時「加嚴」與「放寬」,可分開檢視兩個方向各自的理由與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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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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