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一是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名稱;二是針對運動員心理健康,明定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員在心理壓力與身心調適上可獲得專業諮詢照護,有助避免因心理因素中斷職涯,對選手與培訓單位有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心理專業人員、運動培訓單位與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際間已有運動員因心理健康退賽案例,現行法缺乏運動心理人員規定,增訂可即時照護選手;疑慮:諮詢人員資格、員額與經費如何到位,以及「必要時」的認定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國民體育法有多個版本,主管機關修正與各自新增重點不同,宜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