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美惠、徐富癸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海巡署增置副署長一人。提案理由為海巡署轄區遍及全國、專業差異大、預算與人員規模龐大且任務日趨繁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分擔署長的督導與指揮監督負荷,協助統籌跨領域且日益繁重的海巡業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巡署人員、編制與組織運作,間接關係海域與岸際執法事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置副署長一人)及第十一條(配合修正之施行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海巡署轄區廣、任務繁重,需副首長協助督導與指揮監督;疑慮:須評估增置高階職位的必要性、人事預算及與組織精簡政策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一會期有多個版本提出相同修法,可一併比對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