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明定凡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的施行細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使制度設計兼顧運動專業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的規範制定可納入原民主管機關共同參與,有助文化傳承與族群主流化,使相關族群與運動推動者權益更受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的參與者與推動單位,以及運動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五條,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之施行細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族傳統運動兼具體育與文化傳承特殊性,由運動與原民主管機關共同訂定可確保文化主體性與族群參與;疑慮:跨機關會同訂定的協作機制與權責界線須明確,否則恐增加行政程序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本法或母法的施行細則授權方式,會影響後續實際規範內容,可持續追蹤細則訂定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