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內容包括刪除須以法律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的規定(改由行政規則規範)、調整就業調查與推介的用語,並將「非志願性失業」用語修正為與勞動法制一致的「非自願性離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相關用語與就業保險法等勞動法制接軌、減少適用疑義,並透過增訂鼓勵民間機構進用原住民的方向,擴大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勞動者、私立學校與民營事業機構及原住民族就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刪除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之法律規定並增訂鼓勵進用原住民方向;修正第十四條就業調查與推介相關用語;修正第十八條將「非志願性失業」改為「非自願性離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委員會屬任務編組以行政規則規範已足、用語與勞動法制一致可避免疑義、增訂鼓勵進用有助穩定就業;疑慮:將委員會降至行政規則層級是否影響其法定地位與監督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把法律規定降為行政規則的修法,建議留意該組織法定地位與監督機制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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