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認為教師停聘是責任確定前的暫時性措施而非處罰,若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回復聘任,其損失應完整填補。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含加給與獎金。本案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回復聘任教師的停聘期間應就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
能幫助到什麼
讓被停聘後查無不適任而回復聘任的教師,能取得停聘期間完整待遇(含加給、獎金),填補其實質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曾被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教師,以及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將回復聘任教師停聘期間的補發範圍由原僅本薪(年功薪)擴大為本薪及各項獎金、加給一併補發;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停聘非處罰、回復聘任應完整填補損失,並援引民法第四八七條僱用人受領遲延規定;疑慮:補發範圍擴大的財政負擔及與其他停聘類型的銜接需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重點在補發範圍由「本薪」擴大到含加給、獎金,建議對照現行第二十五條條文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