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沛憶等16位委員指現行教師法下,教師因調查停聘後若回復原職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未補發。修法欲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使回復原職的教師亦能補發學術研究加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調查停聘後獲回復原職的教師,其學術研究加給可一併補發,主張避免單因接受調查而權益減損。
主要影響對象
因調查停聘後回復原職的學校教師及學校、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使因調查停聘後回復原職的教師除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予補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學術研究加給屬經常性待遇應一併補發、保障教師權益;疑慮:補發範圍與財務影響、與其他給與項目的界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待遇補發範圍調整,留意適用情形與補發項目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