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等19人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員工獎酬股票課稅)。為強化企業以股權留才,擬將課稅基礎改為「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的時價孰低者」,並取消現行新臺幣500萬元的緩課限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協助以股票獎酬留任關鍵人才的企業(尤其半導體、AI等高科技業)與員工,降低長期持股的稅負壓力並提升激勵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員工獎酬股票的員工、運用股權留才的企業(尤其高科技業)、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課稅基礎由現行(既得日或處分日時價)改為「給予日、既得日或處分日之時價孰低者」,並取消新臺幣500萬元緩課限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際股權激勵、減輕員工長期持股稅負、提升攬才留才與產業競爭力;疑慮:稅損規模、優惠是否集中於高所得者的租稅公平、與一般受薪者的待遇差距。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類修法多有稅損評估爭點,建議追蹤財政部對稅收影響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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