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王鴻薇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指出民法成年、刑事民事責任、稅務兵役等義務皆以十八歲為準,主張選舉權應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行使公職選舉投票權,使權利與其已負擔的義務相對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門檻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社會對下修已有高度共識、符合民主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門檻,修法下修恐有合憲爭議,須經修憲複決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同名提案內容相近,可一併比較各黨團主張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