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瑩、邱鎮軍、林沛祥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主要為河川區域內小水力發電設施確立法源地位並訂生態審查基準,同時針對採低衝擊工法、無增加逕流之虞的農地重劃工程,建立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小水力發電在河川區域的許可有明確法源與生態審查標準,並減輕符合保水透水條件的農地重劃工程在出流管制上的行政與成本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小水力發電開發者、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民與農政機關,以及水利主管機關與河川生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八條之一:於河川區域許可行為增列第七款明定小水力發電設施法定許可地位,並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專屬審查程序與環境生態基流維持基準。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農地重劃工程若採透水保水低衝擊工法且經認定「無增加逕流之虞」者,得條件式免辦出流管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推動綠能、明確審查標準、減輕農民與行政負擔、兼顧生態與防洪;疑慮:小水力對河川生態的影響、出流管制豁免後的防洪風險與認定客觀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牽動綠能推廣與河川生態、防洪三方,建議留意小水力審查基準與出流管制豁免認定標準的後續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