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的修正案。提案參酌社會工作師法、心理師法等規定,主張增訂護理人員的消極資格,將曾犯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妨害秘密、家庭暴力及業務上故意犯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排除於得充任護理人員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護理人員的執業資格把關,維護病患(特別是弱勢與隱私)的權益與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護理人員及有志從事護理者、醫療機構與病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增訂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護理人員的消極資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照其他專業人員法增訂消極資格,可保障病患安全與信任;疑慮:應界定排除的犯罪範圍與期間,兼顧受刑人更生與工作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的修法可比較各專業法規的犯罪範圍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