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等23位委員因應低生育率,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修法欲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相關照顧措施的子女年齡延長至滿六歲前,並將孫子女納入可申請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未滿六歲子女的勞工及協助照顧孫子女的在職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等措施,主張減輕家庭育兒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幼兒的勞工、協助育兒的在職祖父母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將可提出留職停薪的子女年齡延長至滿六歲前,並將孫子女納入可申請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友善育兒職場、回應少子化、納入祖父母照顧現實;疑慮:擴大適用增加雇主人力與成本負擔,與現行制度及保險給付如何銜接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雇主義務擴大,留意適用年齡與孫子女條件的最終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