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增訂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候選人資格審定時,應向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查證候選人資格,並得視需要會同查證機關協商辦理。提案緣於近期遞補某政黨不分區當選人之中國籍配偶後,才發現其依兩岸關係條例不具參選資格,凸顯現行查證偏重消極資格、機關間存在資訊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選委會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證候選人資格,提早在投票前發現不符資格事由並撤銷登記,減少事後當選無效訴訟與選務瑕疵。
主要影響對象
各類公職候選人、各級選舉委員會與中央及地方查證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增訂辦理之選舉委員會應向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查證候選人資格、並得視實際需要會同查證機關協商辦理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消極資格查證、縮小機關資訊落差、提早發現問題避免訟累與選務瑕疵。疑慮:登記期間短、跨機關查證的作業量能與個資處理、查證範圍界定待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選務查證機制,留意審查時對查證時效與跨機關協作流程的可行性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