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預算法第八十一條之一,明定當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預算編列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時,應「還稅於民」,並優先辦理普發現金,建立常態化的回饋制度。提案理由為近年稅收多次顯著超徵,現行制度對超徵運用缺乏明確法定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超徵達門檻時將有法定的還稅機制,可提升民眾實質可支配所得、緩解通膨壓力,並使超徵運用有制度化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納稅人與一般民眾,以及財政與預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預算法第八十一條之一,明定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時應還稅於民,並優先辦理普發現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稅收來自全民,顯著超徵時應制度化還稅於民、共享成長成果;疑慮:超徵是否應優先用於還債或公共建設、普發現金常態化對財政紀律與資源配置的影響、超徵定義是否精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還稅於民類提案,重點看「超徵」如何定義、門檻怎麼算,以及與還債等其他用途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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