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農地遭違法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廢棄物(如高雄美濃、馬頭山等)的情形,本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增訂農地非法堆置、填埋不適合種植物質的處罰,並明定行為人須限期回復土地原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重農地違法棄置廢棄物的處罰並課予回復原狀義務,有助維護農地土壤品質、水土保持與農業生產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農地地主、租用或使用農地者、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影響的農業環境與在地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增訂對農地非法堆置、填埋或回填不適合作物種植物質之處罰規定,並明定行為人負有限期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地違法棄置具暴利、現行罰則不足應加重並要求回復;疑慮:罰則與認定標準是否明確、回復原狀義務的可行性、各法重複規範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常與山坡地、水保法同批提出,建議對照三案看農地與山坡地違法棄置的分工與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