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伍麗華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明定應建立運動教練證與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並公開揭示;並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須有一定女性比例以促進運動平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主管權責與現行組織一致;民眾可查詢合格教練、得知不適任教練資訊,提升運動參與者安全;女性在體育團體的實質參與獲制度性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教練、運動選手與學員、體育團體,以及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第三十一條:主管機關應建立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並公開揭示;第三十九、四十條: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席次應有一定比例由女性擔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與組織架構一致、保護運動參與者安全、落實運動平權;疑慮:教練資訊公開的隱私與名譽保障、席次比例的可行性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結合組織調整、安全揭露與性別平權三類修正,審議時可分別留意各項配套的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