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回應少子女化,將受僱者申請減少工時照顧子女的適用年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參考南韓制度),並由主管機關提供減少工時所減報酬的適度補貼,另新增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者得申請部分工時遠距工作,相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國小階段子女的受僱者更容易申請減少工時或部分遠距工作,並有經濟補貼分攤所得損失,降低育兒與就業的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與企業、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九條:減少工時照顧子女的適用年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明定減少工時所減報酬由主管機關適度補貼;新增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者得申請部分工時遠距工作;增訂補貼對象、條件、標準等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適用年齡與經濟補貼可提升制度使用率、回應少子女化並促進親職共同參與;疑慮:補貼財源、雇主用人成本與遠距工作可行性因產業而異,需檢視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補貼財源與雇主成本,可留意主管機關與勞資雙方對補貼機制與適用範圍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