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2修正草案,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與「家庭財產」的認定,針對有扶養義務卻無扶養事實(如遺棄、失聯、家暴)及持有難以變現不動產(如持分過低、公設保留地)等情形增加彈性。目的是讓實質弱勢者不因僵化規定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家人財產或名下難變現土地而被排除的弱勢家庭,較有機會取得社會救助。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社會救助的弱勢家庭、第一線社工與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2,調整家庭應計算人口的排除情形與家庭財產(不動產)的計算方式,並賦予彈性認定機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救助更貼近實際困境、提升公平與人道;疑慮:擴大支出與資格認定彈性可能造成審查標準不一或爭議、需有配套防杜浮濫。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放寬資格與財政及審查一致性需並重,可留意配套裁量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