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2830000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7-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擴大停權效力至違規代表人及其親屬所代表的相關廠商,防止違規廠商「借殼再生」;並確立新舊法適用原則。草案旨在防堵採購漏洞,保障廠商正當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政府有效防堵不法廠商再次參與採購,維護公共利益;解決現行停權機制被違規廠商規避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違規廠商及其代表人、親屬所代表的相關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03條,擴大停權效力至違規代表人及其親屬所代表的相關廠商;增訂從新從輕原則,規範新舊法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停權效力有助於防堵採購漏洞,保障公共利益;疑慮:停權效力擴大可能影響廠商權益,特別是中小企業或無直接關係的親屬企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廠商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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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機制,屢遭違規廠商利用法人獨立人格或變更負責人為他人等「借殼再生」手法規避處罰。為徹底防堵採購漏洞、完備停權機制,並兼顧廠商正當營業權益,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停權效力擴及違規代表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所代表、且營業項目與該招標業務相關之廠商,並確立新舊法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實務上常有違規廠商為逃避停權處分,利用法人獨立人格之特性,以同一負責人名下其他公司,或將負責人變更為他人繼續參與政府採購,架空本法停權制度之防弊目的。為有效管制不法或重大違約廠商再次危害機關,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將停權效力擴及「為第一百零一條行為時之廠商代表人本人,及與該廠商或代表人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廠商」。
二、為徹底阻絕違規廠商實質參與政府採購,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受停權之廠商亦不得作為「分包或供應廠商」;並考量人民的營業自由與生存權及兼顧防弊與比例原則,以及共同供應契約於機關下訂時方發生具體權利義務,爰於第一項序文增訂「且其登記或實際之營業項目與該採購標的有關聯者」之限縮要件,以及明定「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於下列期間,機關亦不得向其訂購」,貫徹停權機制之立法初衷。
三、原條文第三項針對民國108年特定修法日期之過渡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另增訂修正草案末段,導入「從新從輕」之一般性法理,明定修法前之違規行為原則適用處分時之新規定;但若行為時之舊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者,則適用舊法,以保障廠商權益及法安定性。
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各違規情形對應之停權期間(三年、一年、三個月至一年),考量現行規範之輕重比例已為機關與產業界所熟知,為維持行政處罰之穩定性與延續性,該部分之款次與停權時間維持現行法定標準,不予變動。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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