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3280000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7-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旨在健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CS)技術的長期財務基礎,強化地方溝通並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與風險補償。主要內容包括增列基金收入來源、明確碳封存風險補償的法定用途、設立專戶管理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 CCS 技術的發展,解決在地社會溝通與公正轉型挑戰,並提供 CCS 相關風險的財務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 CCS 相關業者、地方居民和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新增基金收入來源、明確碳封存風險補償用途、設立碳封存及長期風險管理專戶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CCS 為我國達成「2050 淨零轉型」關鍵低碳技術,健全財務基礎有助技術發展;疑慮:CCS 技術風險高,補償機制是否完善,地方溝通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公正等多方面因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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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CS)為我國達成「2050淨零轉型」之關鍵低碳技術,惟其地質封存及管線輸送具備長期性與潛在環境風險,實務推動上面臨在地社會溝通與公正轉型挑戰。為健全其技術發展之長期財務基礎,強化地方溝通並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與風險補償,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落實污染者付費,增列基金收入來源:規定從事二氧化碳捕捉之排放者及提供封存之業者,應依其實際封存量繳納特定費用,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用以支應後續場址長期監測與地方風險補償之需。(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明確將碳封存風險補償列為法定用途:將「碳封存場址與輸送管線周邊回饋、漁業權益補償、長期地質監測、洩漏緊急應變」等明確列為基金法定用途,以化解在地居民疑慮,落實風險補償。(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三、採取「大基金、小專戶」體例:為兼顧「專款專用」之民意訴求,並避免行政院主計機關對於「重複增設特種基金(疊床架屋)」之立法疑慮,強制要求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下特設「碳封存及長期風險管理專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四、確保初期財源,由碳費撥補:考量碳封存推動初期,因技術尚在試驗或起步階段,封存量極低,倘純以「封存量提撥」恐導致初期專戶空殼、無錢可進行社會溝通;爰明定初期應自「碳費收入中撥補一定比例」挹注該專戶,確保場址建置初期即有足夠財源進行大範圍環境背景監測與地方回饋。(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五、授權訂定相關子法:增訂第五項(對照表中條文最末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業部等),訂定該專戶之提撥比例、費率、收取方式、補償基準及監督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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