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公證書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範圍,以強化公證制度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減少訟爭。主要目的是為了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權益,提升出租意願,配合社會住宅政策推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出租人與承租人保障權益,減少訴訟程序及司法資源耗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效力範圍有助於強化公證制度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減少訟爭;疑慮:強制執行效力範圍擴大可能增加公證書的約定複雜性,進而增加當事人與公證機關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公證書強制執行效力範圍擴大對各方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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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鑒於現行公證法施行迄今已近二十五年,社會環境及租賃關係已有變遷,為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權益,提升出租意願,並配合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爰擴大公證書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之範圍,以強化公證制度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減少訟爭,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證法自民國90年施行迄今已近25年,因應社會環境及租賃關係變遷,相關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為兼顧住宅租賃契約中承租人居住權益及出租人合法權益,提高房屋出租意願,並配合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爰擴大公證書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之範圍。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依法終止或期限屆滿時之返還義務,其法律關係單純、給付內容明確,適宜由當事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四、租用或借用非供建築目的土地,於合意終止、依法終止或期限屆滿時之返還義務,亦屬法律關係明確、易於認定之事項,得由當事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五、藉由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效力範圍,提升當事人利用公證制度保障權益之意願,並減少訴訟程序及司法資源耗費。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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