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擬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旨在建立更完善的育兒支持制度,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的政策目標,強化國家育兒支持責任,健全托育服務體系。草案提出將零歲至二歲幼兒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予以法制化,由政府全額補助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並保障私立托育服務及自行照顧幼兒家庭的最低補助額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草案通過,能幫助到有幼兒的家庭,特別是經濟負擔較重的家庭,減輕他們的育兒負擔。同時,也能促進青年家庭的生育意願,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幼兒的家庭,特別是零歲至二歲幼兒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草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規範零歲至二歲幼兒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的法制化,政府全額補助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並保障私立托育服務及自行照顧幼兒家庭的最低補助額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家育兒支持責任,健全托育服務體系,保障家長育兒選擇權,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疑慮:草案實施需要大量財政資源,可能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補助標準的設定可能需要更多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草案的實施細節仍需進一步討論和規劃,確保公平性和有效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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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林沛祥、羅廷瑋、邱鎮軍、洪孟楷等16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惡化,對人口結構、勞動力供給、社會保險永續及國家整體競爭力致生衝擊,亦攸關國家長遠發展與安全,須建立更完善且具法制保障之育兒支持制度,據憲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精神,國家應提供適足之托育服務暨積極分擔家庭育兒責任,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政策目標。現行零歲至二歲幼兒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制度,多以行政命令及年度預算方式辦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與制度穩定性,且現行補助資源配置過度偏重機構式照顧,致使親屬照顧、自行照顧及私立托育家庭所獲支持相對不足,未充分反映不同育兒方式之實際需求與家長育兒選擇權,有違國家平等扶助育兒家庭之政策意旨。為強化國家育兒支持責任、健全托育服務體系、保障家長育兒選擇權、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等,進而提升青年家庭生育意願,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將零歲至二歲幼兒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費用負擔予以法制化,由政府全額補助,並明定接受私立托育服務或家長自行照顧幼兒者,其托育補助或育兒津貼應具合理且保障之最低額度,以落實育兒支持平權原則,建立兼顧多元選擇、公平照顧及永續發展之育兒政策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總生育率長期處於全球最低水準之一,少子女化問題已非單純人口議題,係涉及國家勞動力供給、產業發展、財政永續、社會保險制度及國家安全之重大挑戰,養育下一代不僅為家庭責任,更攸關國家整體發展利益,政府應積極建立完善育兒支持制度,落實「國家與父母共同養育子女」政策目標,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高青年家庭生育意願。
二、據憲法之國家應推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國家應積極提供育兒支持及照顧資源,然而,現行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制度雖逐步建置,家長仍須負擔部分托育費用,未充分落實國家照顧責任,為建立真正普及且得負擔之托育制度,爰增訂相關規定,明定零歲至二歲幼兒就讀公立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及接受準公共托育服務者,其托育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以降低育兒家庭經濟負擔,提升托育公共化政策之實質效益。
三、現行育兒資源配置主要集中於機構式照顧服務,如選擇自行照顧子女之家長或使用私立托育服務之家庭,其所獲政府支持明顯較低,致使不同育兒模式間之資源落差,惟親自照顧幼兒同樣需投入大量時間、勞力及機會成本,對幼兒成長發展亦具重要價值,國家不應因家庭選擇不同之照顧方式而給予差別待遇,為落實育兒選擇權保障及實質平等原則,爰明定接受私立托育服務補助及自行照顧幼兒之家長所領取育兒津貼,其每月補助或津貼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以確保各類育兒家庭均獲得合理且公平之支持。
四、現行零歲至二歲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制度,係依行政命令及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其補助額度及適用條件易受政策調整影響,欠缺長期穩定性與法律保障,難建立民眾對育兒政策之信賴,考量育兒決策具長期性及不可逆性,攸關家庭生涯規劃與生育選擇,相關補助制度應具法律明確性及可預測性。
五、綜上,為強化國家養育責任、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保障家長育兒選擇權、促進實質平等、提升生育意願、建立穩定得預期之育兒支持制度等,爰將國家育兒支持之核心原則、補助責任及最低保障基準明定於法律,以強化法制基礎,落實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確保育兒家庭權益不因政策更迭受影響。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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