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人的知情、選擇與拒絕醫療權。本文說明預立醫療決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適用的臨床條件與意願人。
當生命走到末期或陷入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能不能「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 年施行)正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善終自主的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確立「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對自身醫療的「知情、選擇與拒絕」權利。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AD)」,事先表明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讓自己在無法表達時,仍能貫徹本人意願、獲得善終。
預立醫療決定於病人符合下列特定臨床條件之一,且經相關專科醫師確診、緩和醫療團隊照會確認時啟動:
民眾可到提供 ACP 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並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本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代為表達醫療意願、確認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者,不必負相關責任,讓善終意願得以落實。
病人自主權利法把醫療決定權還給病人本人,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讓每個人能預先為自己的生命末期做主,尊嚴善終;及早了解並完成 ACP,是對自己與家人負責的重要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