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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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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