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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一百年度國民住宅出售、出租之對象,應符合家庭收入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有效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2-04・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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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 │出售 │出租 │ ├───┼─────────┼───────┤ │臺灣省│一百零三萬元以下 │五十六萬元以下│ ├───┼─────────┼───────┤ │臺北市│一百五十八萬元以下│九十九萬元以下│ ├───┼─────────┼───────┤ │高雄市│一百一十一萬元以下│六十六萬元以下│ └───┴─────────┴───────┘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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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臺灣省之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新北市 ,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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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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