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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
› 第4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 第4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費,包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及清 除設備之折舊費,其計算方式如左: 清除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 (元/年) 清除費 (元/噸) = ─────────────────────── 年清除量 (噸/年) 各項清運機具購置成 + 清除機具折舊費 ( ───────────── 年清除量 (噸/年) × 7 本 (元) ────────── 年 (使用年限7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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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比重在○‧二以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清除處理成本特殊者,得由執行機關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執行機關合併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時,應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並應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第3條
前條之清除、處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土地使用成本、回饋金及各項清除…
第5條
掩埋場代處理費,包括工程建設成本、回饋金、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掩埋作業機具成本…
第6條
焚化廠代處理費,包括工程建設成本、回饋金、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及灰渣清理成本,其…
第7條
比重在○‧二以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清除處理成本特殊者,得由執行機關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
第8條
執行機關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9條
執行機關應於本準則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並依規定收費;且代清理一般事業…
第10條
區域性聯合處理單位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取費用標準,準用本準則。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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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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