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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 二、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 三、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 四、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五、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六、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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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