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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5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 二 節 清除
巨大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清運機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及防漏功能,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二、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三、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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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
第18條
執行機關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管理機構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其車輛機具不足時,得租用合法運…
「清除」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二、車體與車身應…
第16-1條
執行機關回收、清除一般廢棄物所使用之垃圾車,應於車身標示機關全銜及車種名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16-2條
小型清掃機械使用證,由執行機關或其委託執行道路清掃作業之廠商向清掃作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第17條
一般廢棄物轉運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防止再次污染環境之防治設備…
第18條
執行機關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管理機構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其車輛機具不足時,得租用合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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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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