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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第16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6條
第八條
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
第九條
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
第十二條
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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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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