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第17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給仍為有效之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者,原型式認可證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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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