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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四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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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