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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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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第3條販賣之食品,應具正常且合理可接受之性狀、風味及色澤,不得有因衛生不良、品質不佳或製程品管不當…第4條食品中之重金屬、真菌毒素、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第5條(刪除)第6條食品用水之規定: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第7條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mg/…第8條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等專供十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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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