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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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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公私場所,具備附表所列條件說明之製程,且其操作許可證記載任一既存固定污染源…第3條前條應削減排放量之公私場所,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第4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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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