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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3條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 L 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 (二)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淨寬為六十公分以上,井深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鋼筋混凝土製或鍍鋅格柵。 (三)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 (五)因現地環境或地形特殊,經檢具技師簽證之水理分析計算證明,送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排水能力者,不受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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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