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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第15條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且有人孔冒水之虞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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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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