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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0條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 第 三 節 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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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