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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7條

第 三 章 污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 第 三 節 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內管渠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導水管渠之配置: (一)導水管渠之計畫污水量: ┌─────────────┬─────────────┐ │導 水 管 渠 區 分 段│計 畫 污 水 量│ ├─────────────┼─────────────┤ │進水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沉澱│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池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初步沉澱池至反應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反應池至最終沉澱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加計畫迴流│ │ │污泥量 │ ├─────────────┼─────────────┤ │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初步沉澱池至放流口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二)管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至一公尺。 (三)導水管渠應短而直,採用水密性之管材或箱涵,並應設置溢流管及其他連接管。 二、管廊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能安定支持及容納各種管閥類,其構造及配置應能便利管閥類及機器設備之搬運、安裝及檢修,並應有良好之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浸入、水災或作業傷害等。固定於管廊結構體之直管及閥類應設置可撓性伸縮管件,以防溫度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及振動等損害。 三、污水處理廠之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及回收水管二類,不得混接,其計畫流量分別視廠內之飲用、冷卻、水封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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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